户口簿曾用名增加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申請增加曾用名管理規定,凡公民申請增加曾用名的,須由公民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且理由充分。理由充分是指申請人能提供曾經使用過需增加的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職工檔案、人事檔案、學籍檔案等材料,最好是曾經在公安機關登記的名字。户口本添加曾用名需要攜帶户口本、身份證、個人申請、還有增加曾用名的依據或當地派出所的證明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末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變更姓名申請材料:
1、本人或者父母申請;
2、户口本。
3、姓名變更更正的理由和相關證明。
《户口登記條例》
第十七條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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