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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加曾用名的規定

一、變更登記,係指原來的户口登記項目並無差錯,後來由於公民本人情況發生了變化,為使登記內容符合變化了的情況所進行的登記。更正登記,係指公民的户口登記項目在登記時出現了差錯,而對差錯進行更正登記。
二、户口變更、更正的原則是:實事求是,有錯必糾。在具體工作中,應根據實際情況,區別對待。
①如對於公民變更姓名,未滿18週歲的人要將乳名改為學名,只要家長提出申請,户口登記機關核實情況後即准予變更;
②對年滿18週歲以上的,一般不應輕易給予變更,即使理由正當,也應從嚴掌握,並需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方能變更;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和正在受刑事處罰的人,不能變更姓名。
三、公民申請職業、服務處所、文化程度以及結婚離婚、復婚等登記事項的變更,由公民本人或者户主書面申報並提交有關證明文件,經調查核實後,方可進行變更登記。
四、由於分户、並户、户主遷移或死亡等原因需要變更户主的,由户主或新户主提出申請,經户口登記機關核實後,給予辦理户主變更。
五、户口登記條例第十七條:
1、户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户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2、户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六、户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户口本加曾用名更名流程及材料:
1:寫更名申請。
2:學校.單位或街道證明(只須證明有這個人就可以,不必證明重名的事)。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門填寫表格,工作人員蓋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審批。
5:公證(超過16週歲就應該公證的,不要先公證,萬一不要就省200塊錢的)。
6:到户籍部門打印新的户口簿,申請新的身份證。
7:需要的資料:户口簿,2張一寸照片,新户口簿工本費(19塊錢)。

户口本加曾用名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管理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