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計劃生育 > 户口

户口本上加個曾用名

户口2.2W
户口本上加個曾用名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我想在户口本上加個曾用名需要什麼手續

如果你現在的名字是在原名基礎上改的,可以把原來那個名字加到“曾用名”裏去,否則,不可以。政策參考:《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記管理規定》第九十六條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十週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徵得其本人同意;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週歲以上未滿十八週歲的,可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第九十七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名:(一)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二)因收養或解除收養關係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變更子女姓名的;(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別混淆的;(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五)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六)因户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七)婦女原冠夫姓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八)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名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條除變更婦女去掉夫姓和稱氏改為姓名外,其餘的人在更名後,應作為曾用名在户口登記簿上保留。第九十九條機關、團體、學校等單位的職工變更姓名的,必須有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的證明。第一百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一)正在服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二)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三)公安機關規定不予辦理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