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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曾用名能抹去嗎

不可以,曾用名是表明曾經使用過該名字,並已申請做了名字的變更。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四條,户口登記機關應當設立户口登記簿。城市、水上和設有公安派出所的鎮,應當每户發給一本户口簿。農村以合作社為單位發給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發給户口簿。户口登記簿和户口簿登記的事項,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本曾用名能抹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