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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怎麼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1、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
2、夫妻一方在離婚前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且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3、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且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應該怎麼樣認定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