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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胎賠償標準

《民法通則》第132條指出: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中,女方同居期間多次懷孕人流等原因影響身體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以上情形屬於同居造成後果,無合法婚姻為前提,故以上請求無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非因為打胎給你身體帶來了不能彌補的傷害,是可以要求賠償的,其他理由就無法要求賠償了。具體法律條文是沒有的,只有參考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若對身體造成了傷害,根據過錯責任,那麼男方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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