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麼查共同財產
在領取了結婚證之後,所得到的財產一般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法院怎麼查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綜上所述,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一般都是誰主張誰舉證,除非:
(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六條
除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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