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的規定,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是指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不僅會侵害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而且還會由此造成投資者的利益主要是經濟利益重大損害。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並且傳的傳播。編造、傳播行為必須同時成立才能構成本罪。不然,雖然編造了虛假的信息但沒有加以傳播,或者雖然傳播了虛假信息但這信息不是自己所編造,如道聽途説後又散佈給他人的,就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行為人編造後故意要他人傳播的,亦應認定為其既編造了且加以傳播。他人被人要求傳播,其如果明知所要其傳播的虛假信息是編造的,對他人也應當以本罪行為論處。但他人如果不知道是要求人編造的,則不宜認定為本罪的既編造又傳播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編造,而是將所取得的信息加以利用或泄露,如屬內幕信息,則應以內幕交易或泄露內幕信息行為論處。

對於公司來説,發行股票或者是證券都必須按照規定來進行,在進行期貨或者是股票債券交易過程當中,所有的信息都必須是真實的,如果説存在虛假的信息,將會構成編造、傳播期貨交易虛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