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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當事人要準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最後,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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