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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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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流程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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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公證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由當事人一方的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公證處受理。當事人要準備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户口簿,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權;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最後,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