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婚前調查

婚前財產公證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房子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前財產公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我國婚姻財產製分:法定共同財產制和約定財產製,婚前財產公證,是婚前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簡稱——即約定財產製,約定財產包括婚前約定和婚姻期間約定。通常婚前約定的財產按約定的歸夫妻個人所得,男方約定的財產產生的利益(收益或利潤)當然按約定的歸男方,女方約定的財產產生的利益(收益或利潤)歸女方。但也會產生一些共同財產。——1、因為約定不可能詳盡,2、生活不可能按約定的來走,如婚後人際關係和生意/工作變化等,由此產生的利益由於沒有約定,只能納入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上述內容如果沒有解決您的問題,可以諮詢本站網專業律師,為您提供專業法律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