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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轉農户口政策

一、“非轉農”户口遷移條件:
(一)因讀大中專院校及技工學校而“農轉非”,畢業後無工作安排回原籍的畢業生;
(二)夫妻一方是農業户口,非農業户口方在城鎮無固定職業且在農村居住、生活的;
(三)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和住所,跟隨父母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未婚人員;
(四)在城鎮無固定職業,在農村分有住宅基地並建好房屋和編有門牌,且在農村居住、生活的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五)原徵地辦理了就地“農轉非”,現要求“非轉農”的,如户口和人員都還在農村生活居住的;
二、辦理“非轉農”需向公安機關提交的證明材料:
(一)書面申請報告(村民小組三分之二户或70%以上村民簽名同意);
(二)村小組、村委會同意接收證明;
(三)《户口簿》、《身份證》;
(四)大中專研究生畢業回原籍的,須提交《畢業證》和未就業證明;
(五)屬夫妻投靠的須提交《結婚證》、無業證明和計劃生育證明;
(六)投靠父母的須提供《未婚證》、無固定職業和住所證明;
法律依據:
《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户主持遷移證件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非轉農户口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