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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其監護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未成年人犯罪其監護人應當承擔哪些責任?
律師解析:在某些情況下,未成年監護人必須承擔全部民事賠償責任。未成年人教唆、脅迫、引誘他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嚴重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提供條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滿十六歲的未成年人,不得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安排單獨居住,如果被監護人安排單獨居住,公安機關可以對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進行訓誡,責令其立即改正。法律依據:《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