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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設立監護人

監護人的設立即監護人的選任。對此,存在四種方式:
(一)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直接根據法律規定而產生。
(二)指定監護,指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權指定監護人的單位、組織的指定而產生。
(三)委託監護,委託監護是指法定監護人或指定監護人因故暫時無法行使監護權,可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託他人承擔。受委託擔任監護人的人為委託監護人。
(四)遺囑監護,遺囑監護是指被監護人的父母用遺囑為其指定監護人。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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