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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撫養費訴訟主體是誰

撫養費的訴訟主體:
1、要求增加子女撫養費數額的,以子女本人為原告,同時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列為法定代理人。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撫養費的,以原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為原告,以子女本人為被告,同時將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列為法定代理人。
被告的主體地位,一定是應當支付撫養費而沒有支付的一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子女撫養費訴訟主體是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