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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要求彩禮房子要求

結婚要求彩禮房子要求

中國農村的婚嫁彩禮一路攀升,尤其是一些貧困山區從最初的幾萬元飆漲至目前十幾、甚至二十幾萬元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個別農民把嫁女作為改變貧困生活的手段,使一大批年輕人因彩禮問題而“婚不起”。針對一些地方天價彩禮、奢侈浪費辦婚禮等問題,2018年12月,民政部要求,全面推進婚俗改革,倡導簡約適當的婚俗禮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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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不成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

一、戀愛期間大額財產贈與,原則上是附條件的贈與。《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儘管規定了結婚不成,應當返還彩禮。但是,彩禮並非法律概念,而是日常用語。

從法律的本質上看,“彩禮”是一方以結婚為條件,贈與對方的財物。因此,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單身富豪贈與房子給女方,不排除是為了取悦女方,是一種無條件的贈與。因此,對於這種情況,需要其它證據證明是附條件的贈與。

二、結婚不成,可要求返還財產。《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據此,以結婚為目的的大額財產贈與,最終結婚不成,贈與人有權在一年內起訴對方要求返還財產。三、雙方已共同生活,返還財產數額可能要打折。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法辦【2011】442號)第50條規定:“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中,當事人請求返還以結婚為條件而給付的彩禮,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針對的是雙方並未共同生活的情形。”據此,如果雙方已經形成同居關係,返還財產數額可能要打折。具體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共同生活時間、彩禮數額和風俗習慣等因素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