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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對珠寶的分割

離婚的時候應當按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來處理。因為“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側重於“專用”而非“生活用品”,珠寶的專用性是顯而易見的,因而屬於個人財產,所以離婚不進行分割了。這是對個人財產的尊重。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新婚姻法對珠寶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