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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間哪些是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類推適用夫妻財產的分割規定,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便成了一條司法慣例。
(一)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二)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如同居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癒的,分割財產時,應予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第十條之規定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因此,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但要注意的是同居期間“共同財產”是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重點在於共同所得,而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

同居期間哪些是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