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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有哪些,同居期間的財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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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財產有哪些 同居期間的財產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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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裏説的同居財產,一般是指屬於未婚同居男女的共有財產。對於這部分財產,日後要是男女解除同居關係的話,則是可以要求進行分割的。但大家是否清楚法律中規定的同居財產有哪些呢?接下來,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同居財產有哪些?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於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1、工資、獎金;

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除了內容方面之外,作為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係後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後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於共有財產。

2、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並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二、哪些財產屬於同居財產

認定同居財產,不但要確定哪些財產屬於一般共有,還有確定哪些財產屬於同居人一方所有。以下一些情況,不應將其取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對待:

1、雙方同居之前約定了財產歸屬的,如該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則應當履行和遵守;

2、雙方短暫同居(如只有幾個月),經濟上混同程度較低,只有小額往來,對大件財產分割應側重對該大件財產的貢獻大小來酌定所佔份額,一般如達不成協議,只能由法院酌定判決;

3、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無論該異性是否知悉其已婚,所積累的財產均不 能按一般共有關係處理,應主要考查雙方對該財產的投入比例;

4、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夫妻共同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無效(因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惡意、違背公序良俗地擅自處分);

5、一方有配偶,在婚外與其他異性同居,該方將自己名下純個人財產自願與該異性共有一般應認定有效(因為任何公民都有權獨立處分完全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6、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後,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對外仍視為個人債權、債務,但雙方之間一般應按共有債權債務享有和承擔。

在非婚姻狀態下,同居者分割財產時,解決糾紛的最好辦法,就是避免出現糾紛。如果在同居開始時,雙方就對財產的所有權進行約定,很多日後的糾紛就可以避免。至於同居財產有哪些?這是在具體分割同居財產之前,必須要搞清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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