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同居期間財產共同分割是合理的嗎?
一、婚姻法同居期間財產共同分割是合理的嗎?
婚姻法同居期間財產共同分割是合理的。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雖然同居關係與婚姻關係不同,但是還是要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的。
二、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δ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δ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在同居期間同樣會涉及到共同財產以及個人財產的問題,但因為同居關係畢竟與婚姻關係是不同的,所以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的分析。通常來説同居期間用於共同生活使用的財產以及物品是需要按照共同財產進行處置的,但是個人部分的財產是不需要進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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