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嫁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陪嫁車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據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2、1063條的規定,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粧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歸女方所有。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粧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
二、嫁粧彩禮怎麼分割
目前,我國法律對於“彩禮”、“嫁粧”尚未有定義。實踐中,一般認為嫁粧是指新娘帶給婆家的錢財和物品的總和,這是由女方孃家支付的。彩禮,在一些地區又稱聘禮,是指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以後,按照當地習俗,男方在婚前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財物,表示其欲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 ,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作“聘娶婚”。
婚嫁之中男方要送彩禮、女方要陪嫁粧,不僅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而且在當今時代,仍盛行在我國的各個地區和城市。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於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係,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習俗性 。
1、法律規定關於彩禮與嫁粧返還與否的法律規定,目前主要有二個:
其一:《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其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該解釋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實踐掌握女方親屬陪送嫁粧的行為應認定為是贈與行為。
若在登記結婚前的陪送嫁粧應認定為是女方家人對女方的婚前個人贈與;若在登記結婚後的陪送嫁粧,女方家人未明確表示是對某方的個人贈與,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粧應認定為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但夫妻雙方對該嫁粧有特別的約定,則應依約定來認定財產的權利歸屬。
(1)在結婚登記前陪送的嫁粧應當認定為是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在離婚時應當認定為由女方所有。主要法律依據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3條第一款[夫妻一方的財產]中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結婚登記後陪送的嫁粧一般應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若有財產的特別約定,則應依約定處理。主要依據是,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2條第1款規定。根據我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採用書面形式。”
陪嫁車輛顯然是屬於女方的一方財產,即使在結婚後,其財產所有屬性也不隨婚姻狀態的改變而改變,因此仍然為女方個人財產,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雙方後期因感情破裂導致離婚時,是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的。特殊情況下,如果雙方有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則可以進行合法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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