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女方陪嫁歸誰?
財產分割律師解答2.92W
律師解析:如果嫁粧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女方可以帶走,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需要進行分割。
嫁粧一般是女方家庭在婚前贈與女方到男方家庭生活的,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舊屬於個人所有。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後給女方的嫁粧,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嫁粧一般是女方家庭在婚前贈與女方到男方家庭生活的,屬於女方的婚前財產,婚前財產一般屬於個人財產,在離婚時依舊屬於個人所有。如果是在結婚登記以後給女方的嫁粧,如果沒有特別約定,一般認定為女方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平均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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