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轉包分包糾紛1.94W
律師解析:(1)總承包人對建設工程進行分包的,應當徵得發包人的同意,總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2)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
(3)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屬於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5)為保證工程質量,切實保護髮包人的利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2)總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工程可分包給營業條件符合該工程技術要求的建築安裝單位。
(3)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的一部分或幾部分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而不能將全部工程都分包出去。
(4)分包單位必須自行完成分包工程,不得再行分包。但是屬於金屬容器的氣密性試驗、壓力試驗、工藝設備安裝的調試工作、吊裝工程的焊縫探傷檢查、打樁和高級裝修等特殊專業技術作業除外。
(5)為保證工程質量,切實保護髮包人的利益,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的工作成果對發包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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