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否取消了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未取消,只是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我國《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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