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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築物是否應當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構築物應當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都應當申領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如果構築物的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但仍需留意省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是否對限額進行調整。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構築物是否應當辦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