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糾紛
建築工程糾紛問題一直是近年來關注的焦點,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建築工程合同不能進行違法分包、轉包行為,存在這些行為的建築工程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會被認定為沒有法律效力。那麼,針對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小編給大家做了以下的相關法律分析。
一、建築工程分包的違法分析
施工總包單位進行項目分包很常見,但違反規定的分包也可導致分包合同無效。如何認定違法分包,其標準就是《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的幾種情形:
1、總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的屬違法分包
2、總包合同中未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總包單位將部分工程交其它單位完成的;
3、總包單位將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的;
4、分包單位進行再分包的。這幾類均屬違法分包。
二、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糾紛與承包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的關係
(一)承包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約束分包合同
1、基於大合同與小合同的關係,推出承包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約束分包合同。承包合同是大合同,分包合同是小合同,因此,承包合同中關於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約束分包合同。在案例中,甲乙之間簽訂的承包合同是大合同,乙丙丁之間、丙丁之間簽訂的是小合同,因此,甲乙之間的仲裁協議也約束丁,丁不能起訴甲,但是對於乙、丙卻可以繼續訴訟。
2、基於主合同與從合同的關係,推出承包合同爭議解決方式約束分包合同。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都共同的指向特定的建設工程,二者在法律上體現為主合同和從合同之間的關係。法律上,所謂主合同, 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從合同,指必須以其他合同即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成立的合同,主合同變更或終止,從合同一般也隨之變更或終止。因此,主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應約束從合同,丁的起訴應予駁回。
(二)基於合同的相對性,承包合同爭議解決方式不約束分包合同
合同相對性原則的內涵主要包括了主體的相對性、內容相對性和責任相對性三個方面。合同的相對性決定了只有合同主體才受合同的約束,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是兩個合同,合同的主體並不完全相同,因此,承包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只能約束承包合同的主體,不能約束另一合同(分包合同)的主體。在案件中,丁是分包合同的主體,甲乙才是承包合同的主體,因此,丁不受仲裁條款的約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範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丁也可以起訴甲,法院不應採信甲的管轄權異議理由。
綜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建築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做的一些具體分析。通過以上內容我們首先要明確一點,法律對建築工程分包行為規定的很是嚴格,非主體結構的工程才能夠進行相關的分包,否則出現的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擔責。因此,在分包問題上,建築商們還是要格外重視。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貴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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