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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發包人在什麼情形下可請求解除合同

承包人發包人在什麼情形下可請求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發包人請求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應予支持:
(一)明確表示或者以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內沒有完工,且在發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完工的;
(三)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並拒絕修復的;
(四)將承包的建設工程非法轉包、違法分包的。
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1)發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違約,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約定的承包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條件;
(2)發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3)不履行約定的其他協助義務,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的。 發包人有上列情形且致使承包人無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內發包人仍未加履行的,承包人可解除合同。
綜上,首先建築工程合同亦為合同的一種,故解除合同的條件也滿足合同法中關於解除合同條件的一般規定,但它又結合了建築工程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實際情況規定了非法轉包和違法分包的,以及國家對於建築行業標準的特殊要求來界定發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合同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條  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並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