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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的違章建築我能拆嗎

一、法律規定

鄰居的違章建築我能拆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違章建築由縣級以上土管部門作出處罰,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因此公民個人或其他機關、單位擅自拆除違章建築屬違法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章建築的基本材料及其他設施、設備是違章建築人合法取得,該部分財產被侵害,所有人享有賠償請求權。侵害方拆除的建築雖然屬於違章建築,但其私力攻擊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因而構成了侵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根據物權理論,只要是物,不存在物權處於空白點的狀態(無主財產例外)。在違章建築被相關部門行使公權力予以拆除或自行拆除前,違章建築人有權對違章建築進行着實際的支配。因此,違章建築佔有人可以行使佔有保護請求權,當然也可以行使因佔有物被侵害而發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

二、權益分析

當然,法律不保護非法權益並不是説非法權益人得不到後果,而是得不到預期的後果,如對被損害物恢復原狀等。違章建築雖是一種非法權益,但也屬法律所調整範圍之內。在違章建築中,作拆除處罰的,拆除後的殘值自然歸違章建築人合法擁有,國家並不予以沒收。因此,在非法權益的前提下,可以承認違章建築自身可以被賦予某種相對合理的權益,這種權益完全可以得到法律上的某種救濟。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等公法上的規定,沒有獲得相關部門審批手續而建。因此不能取得違章建築所有權。但我國《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由於有佔有事實,享有佔有權人的請求權。

三、行為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侵佔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返還財產,不能返還財產的,應當折價賠償。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認定違章建築是行政部門的職責,而強行拆除違章建築,更是執法部門的職權,且要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無權擅自拆除。因此,作為個人的我們無權拆除違章建築,並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且如果故意侵害違章建築人不具有可以免責的抗辯事由。抗辯事由是指被告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提出的證明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實。一個有效的抗辯事由可能導致責任的免除。我們的侵害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

四、後果

最後,肯定侵害違章建築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並不是為了減輕違章建築人的責任,更不是為了保護、助長違章建築行為及從違章建築上取得非法利益。只是在公權力對此如不予及時處罰等等的情況下,可以通過合法的方式進行私力攻擊,如向有關部門檢舉揭發,勸阻違法建築人拆除,提起相鄰權訴訟(如有侵害相鄰權的情況),甚至提起對有關部門不作為之行政訴訟等。然而絕對不能濫施私力,如擅自去拆除、毀損等,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同時,法院可向行政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對原告的違章建築予以處理。

所以,根據以上文章我們可以看出,鄰居的違章建築我能拆嗎這個問題的答案十分明顯就是不可以拆除,因為我們作為個人不想有他人之物的所有權,所以雖然鄰居的房屋是違章建築我們也不能拆除,只能向相關部門舉報以尋求公共救濟來救濟我們的權利。以上就是問題的答案,如果對鄰居的違章建築我能拆嗎這個問題還有什麼不理解的地方,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太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