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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已施工工程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
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實踐中,根據工程慣例,確認工程量的證據除工程簽證單外,“其他證據”一般還包括:雙方往來函件、會議紀要、變更通知、設計變更圖紙、施工日誌、工程費用定額等。在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要保存好關於證明自己實際完成工程量的證據,一要保存完整,二要記載清晰,以防發生訴訟時舉證不能或提交的證據被誤讀。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如何證明已施工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