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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施工合同備案方是誰?

一、 廣東施工合同備案方是誰?

廣東施工合同備案方是誰?

廣東施工合同備案方是施工方,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訂立書面合同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十一條 實行監理的建築工程,由建設單位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監理。建設單位與其委託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訂立書面委託監理合同。

二、《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第六條 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條 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佔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九條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後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涉及到施工合同中有關備案方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施工行為所認定的合同條款和內容是不同的,如果未進行備案,那麼可以通過合同中有關條款不具備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