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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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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大家可能都有聽説過一項大工程的設計與施工,需要一個龐大的團隊,包括管理人員、操作人員、設計人員等。如果不加強對工程的管理,就有可能會出現種種問題。比如説工程質量不合格,施工過程出現人員傷亡等等。因此,對建築工程進行質量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接下來本站小編就為大家介紹衡水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以及工程質量監督內容,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衡水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規範工程質量監督行為,根據《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河北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

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對新建、擴建、改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衡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以下簡稱市住建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住建局委託衡水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市質監站)實施全市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也可以將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委託所屬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機構)實施。

受委託的監督機構應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部門名義實施監督。

監督機構所需工作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市主管部門對縣(市、區)主管部門實行層級業務監督和指導,並接受省主管部門的業務監督和指導。

第四條本細則所稱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及工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以下簡稱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工程質量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

本細則所稱的工程實體質量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環保節能等工程實體質量情況實施監督的行為。工程主體結構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墩台、蓋樑、橋跨承重結構)安全。房屋建築主要使用功能是指有防水要求的屋面、衞生間、廚房等防漏水功能,以及給(排)水管道通(排)水、空調管道風管送風、安全通電功能和建築節能。市政基礎設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橋樑(隧道、軌道交通)行車、水處理構築物蓄水和市政給(排)水管道通水功能。

本細則所稱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主要指地基處理、樁基、混凝土基礎、混凝土結構、勁鋼(管)混凝土結構、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幕牆等子分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建築節能、墩台、蓋樑、橋跨承重結構等分部工程。

本細則所稱的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履行法定質量責任和義務的情況實施監督的行為。

本細則所稱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門採取不定點、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對所監督工程項目中的某一個或某幾個,或者對一個工程項目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內容的工程質量進行的監督檢查。

本細則所稱的抽測,是指主管部門為了解掌握工程實際狀況,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和實際需要,委託檢測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涉及工程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實體質量進行的檢測。

本細則所稱的質量監督工作計劃,是指監督機構針對工程項目的特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編制的、對該工程實施監督的指導性文件。

本細則所稱的工程竣工驗收監督,是指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組織的工程竣工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實施監督。

本細則所稱的工程質量監督報告,是指監督機構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向委託機關提交的關於工程質量監督執法情況的文書。

本細則所稱的工程質量監督檔案(以下簡稱監督檔案),是指監督機構在實施工程質量監督過程中形成的、反映監督活動的各種工作記錄、報告、影音資料及其它文件的總稱。

第五條 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採取以有計劃的隨機抽查、抽測為主的方式進行。

第六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查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

(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

(四)抽查、抽測主要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的質量;

(五)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情況。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重點對驗收的組織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進行監督;

(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瞭解和掌握本地區建設工程質量狀況,定期進行分析統計;

(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第七條 對工程項目實施質量監督,應當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

(二)確定監督組人員、制定監督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實體質量、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抽查、抽測;

(四)抽查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驗收情況;

(五)監督工程竣工驗收;

(六)形成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七)建立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第八條 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的行為或者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採用責令整改、責令局部暫停施工整改等措施;

(三)監督檢查發現有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隱患時,責令建設單位委託有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四)有關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或責任人對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責令改正通知拒絕整改回復的,監督機構應及時上報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依法對其採取限制個人執業資格、限制招投標、企業資質重新核查、記不良行為記錄等行政措施或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單位、施工圖審查等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體系,依法對建築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監督機構對參建各方責任主體的下列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一)建設單位是否按照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二)工程各方責任主體資質、從業人員資格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工程各方責任主體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質量責任制落實情況;

(四)各方責任主體是否按規定進行工程質量檢驗;

(五)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監理資料及功能檢測等施工技術資料是否完整、真實、及時、準確;

(六)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實體以及重要部位是否按照規定進行實體檢驗;

(七)地基處理子分部、樁基子分部,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以及涉及重要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是否按規定進行驗收;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監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抽查、抽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承重結構混凝土強度;

(二)受力鋼筋數量、位置及鋼筋保護層厚度;

(三)現澆樓板結構厚度;

(四)砌體結構承重牆、柱的砌築砂漿強度;

(五)鋼結構的重要連接部位;

(六)建築外窗現場氣密性;

(七)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基層、面層的壓實度;

(八)國家和省主管部門要求抽測的其它項目。

通過上文小編的介紹,大家應該對衡水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了大致的瞭解,其條例的內容是:規定了主管部門對工程質量的抽查方式為隨機抽查為主;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從八個方面入手;應按照上文規定的七個程序進行工程項目實施的質量監督。除此之外,大家還應該對工程質量監督內容有所瞭解。該管理辦法的第十五、十六和十七條分別列舉了一些需要管理部門檢查的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攀枝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