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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天津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回答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施工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第三十六條規定:監理單位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並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之所以是這樣規定,個人理解,是因施工單位是實施主體,施工質量是做出來的,無論是好還是不好,都不是檢查出來的,因此,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承擔責任;而監理是監控主體,對施工過程具有一定的控制職權,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應有的監理責任;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主要體現在行為合法性上,只要行為合法,當出現施工質量問題時,建設單位對此是沒有責任的。個人理解,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