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工程承包性質都包括什麼內容?
工程承包的這種現象還是比較普遍,並且因為工程承包而導致民事訴訟的這種行為也是挺多,那麼民事訴訟法工程承包性質都包括什麼內容?根據相關的規定,民事訴訟中工程承包按照建設性質和師師的合同來進行考量。下面我們來詳細瞭解。
建設項目按管理需要的不同,有不同的分類方法:
(一) 按建設性質劃分。
1. 新建項目,是指從無到有,"平地起家",新開始建設的項目。有的建設項目原有基礎很小,經擴大建設規模後,其新增加的固定資產價值超過原有固定資產價值三倍以上的,也算新建項目。
2. 擴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擴大原有產品生產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產品生產能力,而新建主要車間或工程項目。
3. 改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為提高生產效率,增加科技含量,採用新技術,改進產品質量,或改變新產品方向,對原有設備或工程進行改造的項目。有的企業為了平衡生產能力,增建一些附屬、輔助車間或非生產性工程,也算改建項目。
4. 遷建項目,是指原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於各種原因經上級批准搬遷到另地建設的項目。遷建項目中符合新建、擴建、改建條件的,應分別作為新建、擴建或改建項目。遷建項目不包括留在原址的部分。
5. 恢復項目,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因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資產全部或部分報廢,以後又投資按原有規模重新恢復起來的項目。在恢復的同時進行擴建的,應作為擴建項目。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
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的規定《合同法》第269條將建設工程合同的定義為:“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工程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建設工程合同的一種。建設工程合同的性質從民法角度分析屬於承攬合同,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無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可適用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過去司法實踐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歸入房地產糾紛而適用專屬管轄,即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質是相違背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性質出發,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作出了新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適用特殊地域管轄,即《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因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又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於特殊的承攬合同,承攬合同的合同履行為“加工行為地”,所以進一步規定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為“施工行為地”。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方式明確廢止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
上面文中提到了關於工程實施期間的一些合同,以及施工辦法的性質,其實就已經解釋了,關於在民事訴訟時包含的一些相關,那麼如果下次再遇到民事訴訟法工程承包性質都包括什麼內容等相關的問題的時候就能夠,知道要做的辦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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