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費會否合理
一、建築工程中介合同中收取中介費會否合理
(一)按《民法典》建設工程中介費不合法。
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在建設工程招投標領域不能進行居間服務。《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條、第九百六十四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居間報酬的請求權以促成合同成立為條件,不以所促成的合同是否履行為條件,委託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因居間服務而成立的,居間人就可以行使居間報酬請求權。在建設工程招投標活動中,投標人對招標人的招標信息和情況很難詳細瞭解,這時引進專業的居間人代理進行招投標或者協助進行投標相關事宜是可以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無關於建築工程中介費的規定
有關房地產市場的中介服務的規定,見《國家計委、建設部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即: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佣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準,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準上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上述標準為最高限額,各省根據其實際確定其具體收費標準。另,如所提供的服務上述無規定,則可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規定,如雙方協商確定,但所簽訂合同一定要符合合同生效條件。
單從我國民法典方面來講,建築工程中介合同中規定收取中介費這樣的做法是不理且不合法的,我國在中介合同中明確的表示了,居間合同的費用是以居間是否成功而言的,成功了則可以收取報酬,不成功就沒有,但是可以有相關必要支出費用。 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陽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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