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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建設合夥協議

項目建設合夥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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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需要哪些資料

合同書複印件、開工申請報告、圖紙會審記錄、施工單位的資質(如營業執照複印件等)、施工許可證、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施工組織方案、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