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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是什麼?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保險責任範圍採用列明除外責任的形式,即對工程在建造期間因遭受除保單列明的除外責任規定以外的任何自然災害(如地震、暴雨、火災、洪災、凍災等)和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而導致被保險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均負責賠償。

涉外建築工程一切險的責任範圍是什麼?

該項保險條款列明的除外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內容:

(1)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和重大過失引起的損失;

(2)工程設計錯誤引起的一切直接或間接損失;

(3)原材料缺陷和工藝不善造成本身的損失為除外責任,但對因此引起的事故所造成的其他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仍予負責;

(4)自然磨損、氧化、鏽蝕所造成的損失,因是可預料的,它不屬保險責任範圍,與此相關的被保險人支付的正常的維修費用,保險公司也不給予負責;

(5)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而引起的物質損失及費用;

(6)被保險人在盤點物資當時發現的短缺,保險公司不予負責。但對盜竊引起的損失,則屬工程險責任範圍,被保險人在發現盜竊後必須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並報公安部門立案追查;

(7)領有公共運輸執照的車輛、船舶和飛機的損失或造成的事故為除外責任,因為這些運輸工具是公共運輸用的,活動範圍不僅限於工地,責任不易控制;

(8)非外力引起的機械或電器裝置的損壞或建築機器設備失靈等原因引起的損失和費用;

(9)罰金及喪失合同造成的損失;

(10)核污染;

(11)戰爭或類似戰爭行為;

(12)保單列明的免賠額等都不在保險責任範圍之內。

另外,該險種可根據被保險人的需要附加第三者責任險。所謂第三者,是指被保險人及保險公司以外的單位及人員。但不包括被保險人及其他承包人所僱用的現場從事工程有關工作的職工。保險公司負責的第三者責任,以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限,即只有在被保險人依法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時才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