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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是什麼

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定是什麼

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對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認真貫徹國務院《關於改革建築行業和基本建設管理體制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進一步加強質量工作的決定》和國家計委有關規定,確保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發揮和提高投資效益,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電網覆蓋範圍內的全國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包括各類投資方式的新建、擴建、改建的火電、送變電工程項目及其配套、輔助(含住宅與文化衞生設施)和附屬工程。

第三條 電力建設各級質量監督機構代表其政府部門行使工程質量監督權。各級質量監督機構不代替各建設、監理、設計、施工和調試機構的質量管理職能。

第四條 根據專業性質,受生產部門和外單位的委託,對委託項目有能力進行質量監督的中心站,可承擔監督任務,並按規定收取監督費。

第五條 未經電力建設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檢測機構監督、檢測的火電、送變電工程,不得併入電網,不能申報電力部優質工程和優質施工項目。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組織機構

第六條 電力部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三級設置:電力部設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總站;各網局、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設質量監督中心站;有基建工程項目的供電局和各大、中型火電、送變電工程項目設質量監督站。

各網局質量監督中心站,除具有質量監督中心站的職能外,並負責電網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力局質量監督中心站的歸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及人員配備:

(一)質量監督中心總站,站長由主管部長兼任,副站長由建設協調司司長兼任,部建設協調司負責辦理日常質量監督事務。

(二)質量監督中心站,站長由主管局長兼任,副站長由有關部門負責人擔任(或兼任),配備或指定若干名專職質量監督工程師。

質量監督中心站由電力部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總站負責考核、發證。

(三)工程質量監督站設站長、副站長,配備或指定若干名專職質量監督員。

工程質量監督站由負責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中心站考核、發證。

第八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具有相應專業理論知識和電力建設實踐經驗,應是熟悉有關施工及驗收規程、規範和質量驗評標準,責任心強,秉公辦事的電力建設專業技術人員。

質量監督工程師由電力部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總站考核、發證。質量監督員由質量監督中心站考核、發證。

第三章 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

第九條 質量監督中心總站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有關工程基本建設質量監督和質量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負責全國火電、送變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歸口管理工作;

(三)掌握火電和送變電工程質量狀況,總結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的經驗;

(四)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

(五)參與國家重點工程竣工驗收;

(六)審核全國火電、送變電優質工程和優質施工項目。

第十條 質量監督中心站的主要職責:

(一)在部質量監督中心總站和各所在局雙重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和電力部頒發的有關工程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規定,結合地區具體情況,制定質量監督實施細則,並報中心總站備案;

(二)負責本地區的火電和送變電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按時向中心總站報送《工程質量報表》及年度質監工作計劃、總結;

(三)負責火電、送變電工程重點項目的質量監督檢查,參加啟動驗收及竣工驗收,對工程總體質量作出評價意見;

(四)組織、管理、考核所監工程質量監督站;

(五)參加大、中型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

(六)核查受監工程的設計、監理、設備製造和施工、調試單位的資質,監督、抽查工程質量體系的建立和實施;

(七)仲裁有關質量爭端,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分析處理,及時向中心總站上報質量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八)審核受監範圍的優質工程和優質施工項目。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監督站的主要職責:

(一)工程質量監督站受質量監督中心站領導,貫徹執行上級頒發的有關質量監督的方針、政策、規定;

(二)核查工程施工單位的資質,監督、檢查工程質量體系的建立和實施;

(三)參加施工圖和施工組織設計審查;

(四)參加或組織工程重點項目、關鍵部位的監督檢查,核定單位工程的質量等級;

(五)監督、檢查設備監造工作和到現場的設備質量檢查、管理工作;

(六)協調有關單位對工程或產品質量的爭議並進行仲裁,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分析處理,及時向中心站上報質量監督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第四章 質量監督機構的權限

第十二條 各級質量監督機構的權限如下:

(一)在資質核查中有權向主管部門提出否決意見;

(二)對嚴重違反規程、規範、質量標準規定或設計文件要求的單位,有權通知其停工;

(三)對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設備的單位,有權通知其停止使用;

(四)對工程質量問題嚴重的項目,有權通知建設單位停止撥款;

(五)有權提請主管部門獎勵對工程質量有特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處罰造成嚴重質量事故的部門和個人,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機構要支持建設、監理、設計和施工單位各級質量管理人員、質量檢測人員正確履行職責,對阻礙其正常工作或打擊報復者,有權提請主管部門嚴肅處理。

第五章 工程質量檢測

第十四條 質量檢測是質量監督的主要手段之一,電力部電力建設研究所為全國電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各網、省局的電力試驗研究所(院)或電力調試所可作為該地區的電力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中心。

第十五條 質量檢測中心可承擔下列工作:

(一)承擔工程的質量檢測和試驗工作及重大質量事故的分析處理;

(二)參與有關工程所用的新結構、新技術、新設備、新材料的檢測和技術審定;

(三)培訓檢測人員,總結交流檢測工作經驗。

第十六條 質量檢測中心應具有與承擔工作相適應的檢測試驗人員和測試手段,檢測人員應認真按有關標準、規程進行檢測,並及時提出檢測報告。

第六章 工程質量監督費用

第十七條 電力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和監督過程所發生的檢測費,大、中型工程項目按其土建、安裝工作量的千分之零點五至一點五收取,小型和外委工程項目比照所在地區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大、中型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費可分期支付,小型工程項目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由質量監督中心站專列帳户,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督費主要用於:聘任質量監督人員的聘金;工程質量監督檢測費;業務培訓和技術諮詢費;質量監督工作會議費、資料費;質量監督機構辦公用品、檢測工具、交通工具購置費及獎勵基金等。

第二十條 在工程質量爭端的仲裁時,仲裁工程質量檢測費用應由責任方支付。

第七章 獎 懲

第二十一條 對在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機構中工作突出的集體、個人,由質量監督機構或提請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在工程質量監督和工程質量檢測工作中不負責任,經監檢的項目,未發現所存在的重大質量問題及質量隱患而造成重大質量事故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者,將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屬電力部電力建設質量監督中心總站。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電力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不管是什麼工程的建設,工程質量都是非常重要的內容,如果在施工過程中沒有注意質量問題的話,很可能會引發安全事故,不管是正在施工還是施工投入使用都是一樣,所以對於工程質量必須要有嚴格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