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
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政府對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確保工程質量,維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國家有關行政法規,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指由政府授權的專門機構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的監督。其主要依據是國家頒發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設計文件。
第三條各類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工業、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築構件,均應按照本規定接受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監督。其中,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委託監理單位實施監理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可暫不實行質量監督。
第四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國家為建設部,在地方為各級人民政府的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工業、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所屬的和相應的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投資的大中型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監督工作。
二、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建設部對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
(二)負責全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及管理。
(三)掌握全國建設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流質量監督工作經驗。
(四)負責協調解決跨地區、跨部門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的爭端。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和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對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訂本地區、本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工作的實施細則。
(二)負責本地區、本部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和檢測工作的規劃及管理,審查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資質,考核監督人員的業務水平,核發監督員證書。
(三)掌握本地區、本部門建設工程質量動態,組織交流工作經驗,組織對監督人員的培訓。
(四)組織、協調和督促處理本地區或本部門重大工程質量問題爭端。
第七條市、縣建委(建設局)應負的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規定。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和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設置從事管理工作的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第九條市、縣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國務院各工業交通部門所設的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均簡稱監督站)為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實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核查受監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建築構件廠的資質等級和營業範圍。
(二)監督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和建築構件廠嚴格執行技術標準,檢查其工程(產品)質量。
(三)核驗工程的質量等級和建築構件質量,參與評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優質工程。
(四)參與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五)總結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大中型工業、交通項目質量的監督,按隸屬關係由其建設主管部門或由它授權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負責;其它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站負責。
三、 監督站的管理及人員資質
第十一條監督站實行站長負責制,站長對監督站的工作全面負責。監督員對受監工程負責。
監督站的人員專業結構要合理、配套,其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該站人員總數的70%。
第十二條監督站站長、監督員資質條件:
(一)監督站站長應由取得建築類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擔任。其中,特大城市和負責大中型工業、交通項目監督的監督站站長應由高級工程師擔任;技術力量薄弱的縣監督站站長可以由助理工程師擔任。
(二)監督員應由具備相應建築類中專以上學歷並從事設計或施工5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擔任;技術力量薄弱的縣也可以由具備相當於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且具有5年以上施工經驗的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監督員必須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國務院工業、交通各部門的建設司考核合格並領得證書後,方可從事質量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監督站的監督人員數量按監督工作量配備。房屋建築工程按施工面積每3~5萬平方米配備一人;工業、交通及市政公用工程監督人員的配備由有關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特點確定。
第十五條為保證監督工作的公正性、科學性、權威性,監督員必須做到:
(一)認真學習、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政策和法規,嚴格按國家技術標準監督、檢測工程質量。
(二)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實事求是地反映質量情況,及時妥善地處理質量問題。
(三)努力提高業務水平,虛心聽取有關單位意見,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認真改進監督工作。
(四)遵守監督、檢測人員守則。
四、 監督工作程序與內容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一個月,應到監督站辦理監督手續,提交勘察設計資料等有關文件。監督站應在接到文件、資料的二週內,確定該工程的監督員,通知建設、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並提出監督設計。
第十七條監督工作的內容:
(一)工程開工前,監督員應對受監工程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及營業範圍進行核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開工。
施工圖設計質量監督,主要審查建築結構、安全、防火和衞生等,使之符合相應標準的要求。
(二)工程施工中,監督員必須按照監督計劃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房屋建築和構築物工程的抽查重點是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決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其它工程的監督重點視工程性質確定。
建設構件質量的監督,重點是核查生產許可證、檢測手段和構件質量。
(三)工程完工後,監督站在施工單位驗收的基礎上對工程質量等級進行核驗。
第十八條對委託監理的工程,當地建設主管部門或由它授權的質量監督站主要是核查其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資質和核定工程質量等級。
五、權限與責任
第十九條監督站有以下權限:
(一)對工程質量優良的單位,提請當地建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二)對不按技術標準和有關文件要求設計和施工的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三)對發生嚴重工程質量問題的單位令其及時妥善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罰款,在施工程應令其停工整頓。
(四)對於核驗不合格的工程,作出返修加固的決定,直至到達合格方準交付使用。
(五)對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單位,按建設部頒發的《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監督站及其監督員對受監工程承擔監督責任。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其主管部門追究監督責任:
(一)監督站只收費不監督的;
(二)監督員在監督工作中,因不堅持技術標準或嚴重失職而出現重大質量事故的;
(三)監督員核驗工程質量弄虛作假的。
第二十一條監督站只收費不監督的,要退還收取的監督費。監督人員因失職、失誤,瀆職發生第二十條(二)、(三)款所述情況,主管部門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記過直至撤職處分,觸及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監督站及監督員在工程質量監督中作出突出成績的,主管部門應視情況給予表揚、嘉獎等獎勵。
六、費用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和建築構件生產廠應按有關規定向監督站交納監督費。
第二十四條監督站收取的監督費應在當地建設銀行開户,並單獨立帳。
第二十五條監督費主要用於監督工作的正常經費支出(如:辦公費、職工工資、財政部文件規定的有關開支等),購置檢測議器、設備及交通工具等。
任何單位不得挪用監督費。
第二十六條工程質量監督人員的工作崗位主要在施工現場,其勞保福利待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參照當地施工現場質量檢查人員的標準確定。
七、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原則適用於外資、中外合資和國外貸款以及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商人或社團組織在大陸投資建設的工程。
第二十八條有關部門頒發的工程質量監督文件,凡內容與本規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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