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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後果是什麼?

工程一般都是為人民服務供人民使用的,所以工程建設的質量一旦出現問題影響十分大,為了保障工程建設的質量問題,保障社會人民生命安全、減少財產損失,工程在建設過程中要做多次的檢測和評定,合格的工程可以繼續建設投入使用,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後果是需要建築商自行負責,按照規定進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後果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後果

       根據《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規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後果有:

1、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

2、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3、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的,負責返工、修理,並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二、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理

1、修補處理:當工程的某些部分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範、標準或設計的要求,存在一定的缺陷,但經過修補後可以達到要求的質量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或外觀的要求,可採取修補處理的方法。

2、 加固處理:主要是針對危及承載力的質量缺陷的處理。

3、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缺陷經過修補處理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或不具備補救可能性則必須採取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當工程質量缺陷按修補方法處理後無法保證達到規定的使用要求和安全要求,而又無法返工處理的情況下,不得已時可作出諸如結構卸荷或減荷以及限制使用的決定。

5、不作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達不到規定的要求或標準,但其情況不嚴重,對工程或結構的使用及安全影響很小,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和設計單位等認可後可不專門作處理。一般可不作專門處理的情況有以下幾種: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法定檢測單位鑑定合格的;出現的質量缺陷,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出現質量事故的工程,通過分析或實踐,採取上述處理方法後仍不能滿足規定的質量要求或標準,則必須予以報廢處理。

工程質量是十分重要的,任何的偷工減料、不按要求修建的建築物都是不合格的工程,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後果有返修、罰款、停頓整業等等,主要看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後果影響程度,不同的工程質量按照不同的方式進行處理,一般常見的工程質量不合格的處理有修補處理、加固處理等等,或者是限制使用、報廢處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