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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政府審計的追討工程款的案例

案情簡介

涉及政府審計的追討工程款的案例

這是本人三年前辦理的案件,廣東某建設工程公司承接一個道路改造的政府工程,工程總價為5200萬元,合同約定同時約定最終結算以政府部門審計數額為準。工程經過近一年的時間終於竣工,工程進度款也支付了約4000萬元,其餘約2100萬元(包括增加工程量)在竣工兩年多後仍未結算,其理由就是政府部門的審計報告未出。施工方想起訴,但又擔心合同約定以審計價為準的條文而無法勝訴,反而會白白花費了訴訟費及律師費,因而遲遲未有動作。

辦案思路及心得

本人瞭解上述情況後,認為雖然合同約定以審計價為準,但審計不能無限期拖延,兩年多時間已超出進行審計的合理時間,是有意拖延結算的行為,施工方完全可以起訴並要求法院委託諮詢機構進行工程造價鑑定,施工方聽從本人的意見起訴建設方,後法院也接受我方進行造價鑑定的申請,結果被告收到起訴狀後不到一個月就做出審計報告,但可惜的是報告的價格遠低於實際造價,開庭時我方遂要求法院進行重新鑑定,但被告繼續搬出以審計價為準的約定,我方也據理力爭,我方認為雖然約定以審計價準,但前題條件是審計應當合理合法,不能盲目採信審計價,如果審計有違法及不合理之處,我方當然有權要求重新鑑定,作為政府部門也應誠實信用,最後法院支持了我方請求,重新鑑定的結果雖與我們期望的有所差異,但也接近實際情況。

裁判結果

最後法院基本上支持了我方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