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侵權責任的內容如何規定的?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1)須有建築物或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致人損害的行為。所謂建築物包括與土地相連的各類人造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隧道、廣告牌、電線杆等。
(2) 存在損害事實。建築物及其附屬物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損失。
(3) 建築物致害行為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
(4)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一旦發生建築物致人損害的後果,除非所有人或管理人自己舉證證明自己是無過錯的,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應該是對該建築物進行直接控制、管理,並負有妥善維護義務的人。當建築物的所有人與實際佔有、管理人不一致時,就要具體分析責任人。
比如民用或者公用的房屋、寫字樓、商廈、運動場館等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通常是指不具備、不包含或提供人類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包括道路、隧道、橋樑、堤防渠堰、上下水道、煙囱、水塔、電視塔、電線杆、紀念碑、公園、名勝古蹟等。設施應當包括其附屬設備,如道路應當包括護路樹、路燈、涵洞等,紀念碑應包括圍欄、台階等,房屋應包括窗户、天花板、樓梯、電梯等。
擴大適用建築物致人損害的範圍: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因維修、管理的瑕疵致人損害的;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均實行過錯推定責任,而且對於道路、橋樑、隧道等人工構築物致人損害,由所有人、管理人、設計人、施工人承擔連帶責任,但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高空墜物的案件也是在不斷出現的,擱置物、懸掛物是與建築物相連的位於高處的附屬物,如陽台上的花盆、懸掛於窗外的空調等。因這些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適用建築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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