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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權責任法有何規定?

一、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權責任法》舉證有何規定?

建築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侵權責任法有何規定?

隨着《民法典》的頒佈,《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

1.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等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經營者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事實,或者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2.對佔有或使用易燃、易爆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佔有人或者使用人就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損害的事實,或者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減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因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致害的侵權訴訟,由上述危險區域管理人就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5.因建設工程或工程設施倒塌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就其他責任人的原因致害承擔舉證責任;

6.因建設工程或工程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脱落、墜落致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7. 因堆放物倒塌致害的侵權訴訟,由堆放人就自己沒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8. 因挖掘地面、修繕安裝地下設施致害的侵權訴訟,由施工人就自己設置了明顯標誌和採取了安全措施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二、建築施工合同中的過錯包括哪些方面?

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其中,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受損害的結果,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即懈怠),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為過失。

而所謂“合理注意義務”通常以與普通人處理自己的事務相當的注意義務為判斷合理與否的標準,對於施工企業,由於施工活動涉及到工程技術的專業性,其實施一行為時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還應考慮其作為一個具有相同等級的施工資質、專業經驗的專業承包商在工程施工專業領域一般或通常應盡的注意義務。

所以如果是建築施工合同中出現了侵權,那麼侵權這一方如果作為被告被髮起了訴訟,那麼發起訴訟的這一方通常就是需要承擔舉證責任的。當然雖然發起訴訟的這一方要承擔舉證責任,但是被告這一方他也必須要對原告的舉證進行辯駁,然後最終確定是誰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