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檢驗依據標準是什麼?
一、工程質量檢驗依據標準是什麼?
工程質量檢驗依據標準是《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現有的建築工程質量檢驗的標準大概被分為七大板塊,分別為:施工現場質量條件標準、結構工程質量標準、地基及樁基工程質量標準、結構工程觀感質量標準、屋面工程質量標準、裝飾裝修工程質量標準、安裝工程標準。工程質量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調解仲裁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後,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因承包人的過錯造成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發包人請求減少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第三條規定“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 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持;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持。”
據此,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質量缺陷責任是
1、修理或者返工、改建,並承擔相關費用;因此建造成逾期交付的,承擔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2、承包人拒絕修理或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減少支付工程價款。減少工程款的數額,應相當於因整改需要支出的費用、因整改逾期竣工承包人應當支付的違約金或者因此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二、常見發包人應當承擔質量責任的情況是什麼?
“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這裏所説承包人的過錯是指:
1、承包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工程設計缺陷,沒有提出,繼續施工的;
2、承包人對發包人提供或指定購買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未進行檢驗或經檢驗不合格仍然使用的;
3、對發包人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規定,降低工程質量的要求不予拒絕的。
因勘察、設計造成的工程質量缺陷,屬於承包人的免責範圍,應當由發包人先對承包人承擔責任,再由發包人依據約定向勘察、設計方主張權利。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涉及到工程方面承包問題的話,需要對工程的質量來進行驗收,這是有非常明確的一種標準規定的。不同種類的工程在質量驗收這個方面的話都是有不同的標準的。如果質量方面存在問題,就不能夠完成質量合格的驗收,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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