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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是什麼?

我國的交通運輸方式不僅侷限於陸地上還包含了水上運輸。雖然同為運輸但是水運的不同之處在於建造水上航線的時候,水運工程十分浩大且對質量要求極高,所以在水運工程竣工之前要按照質量標準進行檢驗,只有檢驗合格的水運工程才能投入使用。那麼,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是什麼呢?

水運工程質量檢驗標準是什麼?

一、水運工程質量檢驗合格標準

1、檢驗批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要檢驗項目的質量經檢驗應全合格。 一般檢驗項目的質量經檢驗應全部合格。其中允許偏差的抽查合格率應達 到 80%及其以上,且不合格點的最大偏差值對於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大於允許 偏差值的 1.5 倍,對於機械設備安裝工程不得大於允許偏差值的 1.2 倍。

2、分項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分項工程所含的檢驗批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 分項工程所含檢驗批的質量檢驗記錄應完整。

3、分部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分部工程所含分項工程的質量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 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和設備安裝等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功能的檢驗和抽 樣檢測結果應符合有關規定。

4、單位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質量控制資料和所含分部工程有關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 主要功能項目的抽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的相應規定。觀感質量應符合本標準的相應要求。

5、建設項目和單項工程質量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所含單位工程的質量均應符合質量合格的規定。工程竣工檔案應完整。質量控制資料核查、安全和主要功能的檢驗資料核查、主要功能抽查記錄和觀 感質量檢查應符合本標準的相應規定。

當分項工程及檢驗批和分部工程的質量不符合本標準質量合格標準要求時,應 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經返工重做或更換構配件、設備的應重新進行檢驗。 經檢測單位檢測鑑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可認定為質量合格;經檢測鑑 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認定為 質量合格。

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雖然改變外形尺寸但仍能滿足安全 使用要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進行驗收。通過返修或加固仍不能滿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和單位工程,不得驗 收。

6、水運工程質量檢驗記錄和質量控制資料應符合下列規定:

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單位工程、單項工程和建設項目質量檢驗 記錄、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核查記錄和有關安全與主要功能抽測記錄應按本標準附錄 B 的 規定填寫。主要材料進場複驗抽樣試驗和現場檢驗項目抽樣的組批原則應符合本標 準附錄 C 的規定。

從上述質量檢驗標準中我們就可以清楚地區別出水運工程質量標準與普通工程的不同之處,其原因就在於水運工程在操作上比普通工程要困難得多,而且因工程質量問題引起的事故的危險係數要比普通工程高很多,所以就必須在質量檢驗標準上規定的更加嚴格才能防止事故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