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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設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釋

關於建設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釋

現如今,建築業一片欣欣向榮,包括現在與前景都是美好的,於是,越來越多的人投身建築。我們知道,建築工程都有施工合同,按理來説,一切按照施工合同進行就可以,但是,有時還是會出現糾紛。而其實,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其實就和其他民事糾紛一樣,總體來説,就四種形式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但需要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解決施工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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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您好,針對您的關於建設工程合同法司法解釋問題解答如下:

該解釋自2021年開始啟動,到具體實施是經歷兩年半的時間,在這兩年半的時間裏,先後徵求了社會各界的意見。在網上和人民法院報上,包括北京仲裁委、北京高級法院在內,給我們提供了很多的非常好的意見,很多意見已經吸收到這個解釋中去了。包括施工企業、律師、國家權力機關、建設部、國家審計署等。經各方面意見加以吸收,經審判委員會兩次討論通過了這個解釋。以上是解釋的起草情況。

從該解釋的結構來看:該解釋總共有28條,從大的方面可以分成三個部分:1-26條:講建設工程合同,從本質上及學理上劃分是屬於合同之債;27條:侵權,是保修人不正當履行合同承擔的侵權責任;28條:講生效時間、溯及力、法律衝突三個法律問題。相當於法條的附則部分。

其中第一部分即建設施工合同部分從大的方面又可以分成兩個部分:1-23條講的實體問題,24-26條講的是程序問題。

其中,第一部分1-23條再細分又可以分成四個部分:

1-7條:合同效力(講合同無效,或形式無效但法院應當根據有效的情形處理)

8-10條:合同解除即有效合同的解除問題;

11-15條:施工工程質量;

16-23條:工程價款。

從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建設合同糾紛的焦點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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