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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