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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2021年交通事故六級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職員2021年交通事故六級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一、職員交通事故六級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傷殘保險基金按傷殘為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二、一般的交通事故傷殘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交通事故可以獲賠的項目主要有: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鑑定費等。

一般情況下,醫療費、輔助器具費、鑑定費等需要按照實際支出進行計算;誤工費等需要按照實際減損進行計算;而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則需要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相關標準進行計算,其中,在浙江省內護理費參照的是所在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殘疾賠償金需要區分農村户籍與城鎮户籍,參照標準為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不管職員是否受到了傷殘的損害,肇事方或者是單位都是需要支付醫療費、交通費等基本費用,對於已經殘疾了的人,就需要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來確定殘疾賠償金的支付。若是在提出殘疾賠償金的支付請求時,並不能拿出傷殘鑑定結果,責任方可以拒絕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