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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程序和注意事項

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程序和注意事項

隨着車流量日益增加,交通事故也頻頻發生,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有傷情或者傷殘情況可以申請傷殘評定。那麼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程序步驟是怎樣?申請交通事故傷殘評定都需要注意什麼事項?下面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了相關問題,歡迎您的閲讀!

一、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程序

(一)傷殘鑑定的申請和決定

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和代辦代理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提出鑑定和重新鑑定的申請。但條件前提一是鑑定申請的理由要公道;二是鑑定項目有助於弄清事實的真相;三是鑑定項目切實可行,能夠實現。

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由公安機關決定;事故調解所需的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選擇已在省級公安機關存案的鑑定部分鑑定。

(二)委託鑑定

委託鑑定,應根據被鑑定題目的性質和難度,選擇相應的鑑定機構;事故調查所需的鑑定,一般指派或委託公安機關的鑑定職員、鑑定機構進行;公安機關無法完成的,也可委託公安機關制定的社會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此類鑑定不能由當事人自行選擇。對當事人的精神病醫學鑑定、對當事人的傷殘評定、對有爭議的財產損失評估,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進行,該機構可以是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也可以是社會的鑑定機構,但均必需具備資格。

(三)傷殘鑑定時限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39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檢修、鑑定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5日內指派或委託技術鑑定機構進行檢修、鑑定。鑑定機構應當在20日內完成鑑定,對於因技術原因無法在20日內完成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長10日。遇特殊情況仍不能完成的,須報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四)重新檢修、鑑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重新檢修、鑑定可以由原鑑定機構進行,但應另行選擇與原鑑定人平等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鑑定人進行鑑定。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劃定》第75條的劃定,重新鑑定,假如鑑定結論有改變的,鑑定用度由公安機關承擔;假如鑑定結論沒有改變,鑑定用度由重新鑑定申請人承擔。

二、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注意事項

第一、傷殘鑑定要求從受傷之日起多少天以內才可以進行傷殘鑑定。

第二、交通事故導致受傷的,鑑定機構需要你提供另一方的委託鑑定文書,才會接受給你鑑定。

事故傷殘鑑定所需材料:

1、 攜帶;被鑑定人身份證,被鑑定人本人,另一方書寫的《道路交通事故委託鑑定書》一份,被鑑定人的所有醫療材料、包括住院記錄、門診或急診病歷、各種CT影片、最好讓之前治療的主治醫生給你開具(診斷證明)一份,將這些所有原件帶上,到當地具有資質的傷殘鑑定機構,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傷殘等級、誤工、營養期限、等相關鑑定。

2、提交所有原件材料給鑑定部門人員,並交納相關鑑定費用,留下聯繫方式,等待鑑定機構電話通知,預約時間,由被鑑定人家屬陪同前往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3、等待鑑定結果。(視情況而定,複雜的一般會進行三次鑑定,由多個專家組進行研究鑑定)

不知道你是哪裏的,所以,每個城市或省份等地方鑑定機構不一樣,或許程序也未必一樣,但是可以確定的是,鑑定所需材料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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