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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傷殘鑑定標準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道路交通傷殘鑑定標準最新法律依據是什麼?

道路交通傷殘鑑定標準法律依據是什麼?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本標準規定了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原則、方法和內容。本標準適用於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傷所致的人體殘廢,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結構的異常及其導致的生活、工作和社會活動能力不同程度喪失。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二、傷殘等級

Ⅰ級傷殘

1.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致:

a)植物狀態;

b)極度智力缺損(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c)四肢癱(三肢以上肌力3級以下);

d)截癱(肌力2級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2.頭面部損傷致:

a)雙側眼球缺失;

b)一側眼球缺失,另一側眼嚴重畸形伴盲目5級。

3.脊柱胸段損傷致嚴重畸形癒合,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4.頸部損傷致呼吸和吞嚥功能嚴重障礙。

5.胸部損傷致:

a)肺葉切除或雙側胸膜廣泛嚴重粘連或胸廓嚴重畸形,呼吸功能嚴重障礙;

b)心功不全,心功Ⅳ級;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級伴明顯器質性心律失常。

6.腹部損傷致:

a)胃、腸、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嚴重障礙,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雙側腎切除或完全喪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7.肢體損傷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8.皮膚損傷致瘢痕形成達體表面積76%以上。

因交通事故發生人員傷殘的,需要按照上述評定規則進行處理,對身體的不同部位進行處理時,其構成的傷殘情況也是不同的,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其造成的實行傷殘情況,在具備鑑定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合法的認定後得出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