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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評殘費用該誰出?

交通事故評殘費用該誰出?

一、交通事故評殘費用該誰出?

由事故責任方出,受害人的交通事故傷殘鑑定費用應由誰承擔,有兩種意見。一種是認為鑑定費用應該由原告自己承擔。因為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勘驗、翻譯、評估等發生的費用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由承擔舉證責任方承擔,即由受害人直接支付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第二種意見認為應該由被告承擔。根據《辦法》第二十九條對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在實踐中,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採用第二種意見。

1、《辦法》規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舉證方支付的鑑定費用,僅僅指在訴訟過程中由舉證方先墊付,如果最後確定責任在於哪方則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結後在裁判書中確定由哪方最後支付。

2、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是訴訟費用承擔的一般原則。是對敗訴方消耗司法資源的一種制裁,基於司法資源與訴訟費用相一致的原理,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可以防止民事主體濫訴,減少和防止司法資源無味的浪費,維護國家主權和其經濟利益。

二、交通事故性質、大小鑑定費用由誰承擔

首先,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當事人支付的鑑定、評估費用屬於為查明事故原因、車輛損失程度所支付費用範疇。故應由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外承擔。

其次,沒有任何法律或者解釋明確鑑定、評估費用屬於商業三者險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以此約定抗辯賠償訴求屬於擴大解釋格式保險條款中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即使保險人有相關證據證明鑑定、評估費用確實屬於“其他相關費用”範疇,依據《保險法》第19條關於保險合同中特定格式條款無效的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也因該約定與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相牴觸,免除了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而無效。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導致出現傷殘的情況下,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傷殘鑑定,因為後期的賠償標準和賠償金額都是根據傷殘鑑定等級標準來進行計算的,不同的傷殘類型和傷殘程序都有不同的傷殘鑑定等級,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